| 投稿信箱:zhongjiaobei@vip.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大赛风采

  自1958年,安斯库默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现代道德哲学》(Modern Moral Philosophy),当代西方伦理学家中出现了声势浩大的德性伦理的复兴。一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启蒙运动以来,康德给予我们道德生活中理性以统治地位,忽视了道德中很重要的人格部分,如情感和欲望等因素,这种用理性构建规则体系的伦理学恰恰是现代社会中德性失落的重要原因。如果少一些理论上的沉思性,多一些确定不移的习惯、风俗和社会传统,我们的社会道德生活会更好。他们反对伦理学中的理论化,主张反理论。他们的这些思想在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复兴的起点:解决理性的狂妄

  一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当代社会中德性的失落是由于以规则为核心的伦理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而规则的制定来自启蒙运动中理性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确立。于是,一些德性伦理学家否认理性的统治地位,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坚持认为道德行为的价值不应该依靠冰冷的理性来实现,而应该更多地要用道德情感和社会传统来追求。正是由于他们对康德主义的批判,挑战理性的权威,构成了追寻德性的起点。而这就与休谟的思想具有某种共同之处,当然,这些思想家对休谟的解释,可能出于其思想的某种目的性,并非休谟的本意。

  (一)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

  现代道德哲学是从康德和功利主义开始的。在康德伦理体系中,义务、责任还只是普遍的道德范畴,只有达到绝对命令才进入纯粹理性的范围。对康德主义不满的德性伦理学家,如安斯库默、麦金太尔、福特等人对康德的绝对命令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主要是从质疑其权威性和揭示其普遍形式主义谬误而展开。

  首先,安斯库默在《现代道德哲学》中从历史的角度质疑康德绝对命令的权威性。她认为,在我们的道德词汇中,我们常常使用几个含有伦理学意义的词,如你应当、必须或由义务去做某些事情。从康德的角度来看,这些术语构成了一种绝对命令。比如,“你不应当偷东西”,那么,其意思就是偷东西就是违反了某种表达普遍性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因而在道德上是有罪的并且要为偷东西受到惩罚。安斯库默质疑道,这种道德命令的权威性来自何处?

  她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诠释。在中世纪,哲学家来说明道德命令的权威性是预先就承认了上帝的存在。中世纪的哲学家相信上帝是各种道德上适当行为的最高权威,一些行为,如盗窃,是不道德的,正是上帝要求我们不要做这些事情。在中世纪的哲学家看来,所有的道德要求都包含着对上帝的法则和命令的服从。在近代,康德等哲学家则提出了关于道德要求的世俗说明。在安斯库默看来,康德的绝对命令的观念需要一个立法者,而一旦我们放弃了作为道德立法者观念的上帝,继续谈论道德上的应该、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好像刑法和法院被废止和遗忘了,而‘罪犯’的观念还保留着。”[i]

  斯戴特曼、福特等人也从历史上来质疑康德绝对命令的权威性。斯戴特曼认为,从历史上看,古希腊时期,人们所关心的是“一个人如何过得好”的问题,道德的权威来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德性,但在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的介入,道德权威转向了上帝,无论永恒律、神圣律还是自然律都来自上帝,上帝是最后的权威。然而,一旦没有了神圣立法者为基础,世俗的道德就失去了权威。福特也认为,失去了权威支持的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是一种错觉(illusion)[ii]。

  的确,安斯库默对康德绝对命令权威性的质疑是有力的。从康德的角度来看,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就要追求内在的价值和圆满的德性。但是,为什么理性的存在者就一定要对绝对命令感兴趣呢?康德无法回答,只能说“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是由于“我们所固有的自己”。这正如恩格斯所批判的:“康德在思维着的‘自我’上面也失败了,在‘自我’中他同样找出了一个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iii] 从德性伦理的角度来看,自启蒙运动以来,近现代的思想家们由于自然科学的繁荣而放弃了目的论,试图以理性来构建普遍性的规范,但理性和目的之间的联系消失了,因而,类似康德这样的绝对命令的权威性来自何处,就成了一个问题。实际上,这里就反映出对伦理学定位的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观点把伦理学理解为服从社会规范的研究,这是近代以来,尤其是现代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中,各种体制和标准把生活规则化为机械行为的反映。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人在普遍性伦理规则的痴迷中失去了生活的真实意义。另一种观点则把伦理学理解为一种生活意义的研究,认为“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iv]。而这正好构成德性伦理和被它们称之为规范伦理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其次,德性伦理还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普遍形式主义的角度展开批判。

  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中就指出,康德的绝对命令为我们提供了一块拒斥现存格言的试金石。然而,麦金太尔认为,事实上,这块试金石很难信赖。“因为康德对真正的道德律令的检验是:我能够永远一致性地将它普遍化。然而,只要足够聪明灵活,几乎每一个律令都能一致性地普遍化。”[v] 麦金太尔举例道,如果康德问,我能否把“只要适合于我,我就可以背弃诺言”这一行为规则普遍化。如果他问的是,我能否一致地将“只有当……时,我才可以背弃诺言”这一行为准则普遍化,那么在省略号所标之处能够用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话来巧妙设计,使这一行为准则适用于我的需要。所以,麦金太尔认为,“对绝对命令的检验实际上只是限制了那些不够聪明灵活的人。”[vi]

  菲利帕·福特也将矛头指向康德绝对命令的普遍形式主义,指出,“道德判断不能是假言命令,是一个不可质疑的真理。这里,我将论证并非如此。”[vii] 康德的道德哲学聚焦于绝对命令的概念。一切命令,不是假言的,就是绝对的。像“不要撒谎”的规则就是要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如果一个凶手在康德主义者的门口,询问其目标者的方位,康德主义者完全知道的话,他就会必然地遵循绝对命令,提供将要成为受害者的行踪。同时,福特阐明了康德在制定绝对命令中的矛盾。严格地遵循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定义,我们必然要纳入某些我们平常并不作为道德的禁令和规则。比如说,礼节的规则。我们一般都不把礼节作为道德规则。“我吃饭时不应该把肘放在饭桌上”,从正常情况下来看,不属于道德叙述。但是,它同时确实是我们要遵守的规则。在福特看来,道德判断的应该的语意使用是一种绝对命令并不一定蕴涵只有绝对命令才是道德判断。她认为,仅仅以“客观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分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对于道德概念进行某种补充说明才行,道德判断同样可能是假言判断。

  麦金太尔、福特等人的批评的确触及了康德伦理学之重心,提供了我们重新审视“绝对命令”、“善良意志”等概念的架构的机会。在德性伦理学家看来,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是无法想象的。康德所设想的绝对命令尽管相貌庄严,但在实质上扭曲了人性和生活。它试图对一切时代有效,实际上对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效;它试图对一切人都有效,实际上对任何一个人都无效。因此,无论麦金太尔对绝对命令的分析,还是福特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批判,显然都洞穿了康德伦理学追求普遍性的形式主义的弱点。

  (二)颠覆康德理性的统治地位

  理性是康德伦理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康德认为,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在康德看来,以前的道德学说都是从人的本质以外的原因中引申出道德。它们或者从外部经验世界中寻找道德的根据,或者从上帝的意志中引申出道德原则,或者从社会法规和权威中探寻道德的根据,或者使道德依附于人的自然要求,重视行为的快乐、幸福和利益。康德认为,只有从人的理性出发,承认人是理性的存在者,才能为道德寻找到真正的根据。在康德那里,“道德成了一种和时间无关的理性客体”,道德的本质就是要放到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现实与理想、感性与理性等方面来理解。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从这种最协调的、最耀人的哲学、最不可能不让人信奉的、最神秘化的道德哲学——也就是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逃离出来”?[viii] 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对康德进行批判就是要以颠覆康德的理性统治地位为目标。

  从对康德的批判程度上看,这些伦理学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认为理性是情感和欲望的仆人,彻底地颠覆了康德的理性,强调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直觉、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在引导人们获得道德价值方面有信心。另一类则虽然颠覆了理性的统治地位,但同时并不认可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对情感、欲望等没有信心,认为只有回归某种宗教式的权威。前者包括威廉斯、福特、布莱克本、安妮特·拜尔等人,后者则有麦金太尔等人。

  针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理性的统治地位,威廉斯崇尚反思和直觉主义的方法。威廉斯曾问道:有没有道德哲学的阿基米德基点?即,是否存在一个坚固的基础使哲学能用所有人都接受的方式证明道德,并有力量使所有人都接受伦理标准?康德认为有,这一基点是“理性”行为的观念。威廉斯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阿基米德基点。他“诋毁人类事物中哲学理性的志向,反复强调非理性情感的重要性”[ix],寄希望于“反思(reflection)”——一种思考方式,能够鼓励人们采取合乎人性的规范:即通过对真理、真诚和个人生活的意义的思考,来采取某种道德规范。同时,他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批判都来自直觉的彻底批判。他自称为方法论上的直觉主义者,坚持认为,“为了对我们的伦理观念进行批判性的审视,我们就需要一种理论化的方式使伦理观念系统化,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正确地反对缺乏批判性的保守主义能够通过方法论的直觉主义本身来表现。”[x] 因此,他崇尚直觉,反对康德所欣赏的理性的统治地位。

  福特将欲望或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理性也就成为了实现这一欲望或利益的手段。所以,她认为,没有正常欲望的人没有理性来选择大多数人所认为善的事物。正是欲望或利益引导下的道德思考使人具有采取行动的理性。“我确信,我并不理解(没有欲望或利益作为基础——译者)理性发挥作用的观点,我也很想知道是否其他人也是如此想的。我自己所倾向的观点是所有这些理性都要么取决于行为者的利益(这里的含义是为了他的利益),要么取决于他的欲望。”[xi] 那么,在道德判断中,理性如何发挥作用?她认为,好的医生、好的哲学家、好的论证、好的聚餐、好的房屋、好的土地,就是由于其品质(qualities)。好的医生被评价为好的医生,好的房屋被评价为好的房屋就是它们具有对病人或住户各自有用的品质。好的品质正是某种用处或利益的体现。由此,某人具有选择好的事物的理性就在于其内在的欲望和利益。也就是说,理性根据欲望和利益的指引而行动。正如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所说,“福特的讨论显示:关于道德动机的比较大的问题以多种方式与关于作为道德的理性的本质的问题相联系”,而“理性所给予的道德要求的力量常常是有条件的”,并非如同康德所认为的会自动产生力量。[xii]

  安妮特·拜尔,一位著名的休谟主义者,直接通过休谟的观点批判康德。她毫不含糊地自称为休谟的追随者,激烈批评理性的狂妄,反对对情感和共同信念的理性统治。她把德性伦理学理解为“在道德哲学中理性主义的关注规则的传统”的替代者。她认为,道德哲学家应该更多地遵循体现在文化中的智慧,而不是像理性主义哲学家一样提倡所谓规则理论。在她看来,休谟已经向我们证明:我们应该“在向非哲学家专横地提出要求之前,首先要先向他们学习。”[xiii]

  另一类思想家中要探讨的是麦金太尔。他认为,理性事实上从来没有解决伦理分歧,因为自启蒙运动以来,不同的理性思想家给予了理性不同的普遍性描述。麦金太尔怀疑理性能够完成哲学家们所提出的众多任务。确切地说,理性并不能构建第一原则。但他不像福特和拜尔等人对情感、欲望等抱有信心,他对激情和欲望——作为德性的载体没有信心。因此,他坚决地反对休谟。他求助于权威对付休谟求助于情感的方法。由于他还否认理性在社会批判中的作用,这与许多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对理性的欣赏完全不同。在麦金太尔看来,西方道德哲学传统已然失败。我们正生活在道德哲学没有什么希望的状态中,整个西方道德哲学传统留给我们的只是一些残片而已。因此,我们需要政治上的改变,使我们的行为各得其所。麦金太尔设想好的道德共同体就像古希腊的城邦。在这个城邦中,没有关于如何行动的痛苦的沉思,因为每个人都很好地发挥其角色作用,正确地理解其功能所要达到的范围。有德性的行为就是一种自觉服从权威和传统的行为:你承担其分配的角色,内化它成为自觉的行为。他把有德性的人比喻为在终场前几秒时接到传球的曲棍球运动员,他不需要停下来思考怎样做,因为他完全内化了他的行为,自然地行动。所以,麦金太尔认为,我们需要通过政治权威来实现功能秩序:圣本尼克特——他在《德性之后》的末尾曾模糊地承诺过的新统治——成为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习俗化教派的权威。

  总之,在对康德理性的统治地位的颠覆中,这些德性伦理学家从情感、欲望、利益、习俗等方面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的基础性地位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试图由此为德性伦理的复兴奠定基础。

  二、复兴的特色:反理论的伦理

  理性是人的理智能力,包括形而上学的能力,其特点是概念化、形式化、普遍化。由于主张解决理性的狂妄,在追寻德性的过程中,这些德性伦理学家崇尚情感、欲望和传统等,认为德性是来自人的内在情感、欲望,依靠传统而形成,反对伦理的概念化、形式化、普遍化,即理论化。正如努斯鲍姆所说,“一个思想家可能具有的、用来攻击伦理理论的理由与对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支配地位的一般批评是有联系的。”[xiv] 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伦理理论化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主要分别从三个方面对伦理理论化进行了批评。

  其一,理论的普遍性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特殊情况,否认了不可能解决的道德冲突。

  首先,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理论由某个抽象的原则或系统化的抽象原则体系所组成,这种原则或原则体系具有普遍性,所有的行为者都需要以此来指导道德行为和思想。比如安妮特·拜尔认为,“规范理论”就是一种“道德原则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较窄范围的普遍适用性由较宽范围的普遍适用性推出。” 在她看来,“当今所有的道德理论家”,都具有“他们的(这种)偏见,赞同公式化的普遍原则。”[xv]

  在反理论的思想家看来,由于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智力谋划,具有高度的普遍性、抽象性,这样以来,理论就没有考虑单个道德行为者的特别洞察力和社群的地区性实践。普遍性原则用于特殊性情景,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就会形成很多问题,比如说,我们能够设想普遍性的道德原则真的是包容一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它真的存在吗?道德思维常常是直觉性理解,而不是推理论证。约翰·麦克道尔声称,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道德理论应该是“一种寻求可接受的公式化的行为戒律”。这种观点不同于他自己所喜欢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把道德视为“不可规范的(uncodifiable)”,重视具体的实践性,“如果一个人做什么,他就知道做什么,不是运用普遍性的规则,而是因为他是什么样的人——以其有特色的行为在具体情景中自然表现的人。”[xvi] 斯图亚特·汉普希雷在《道德与冲突》中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应该“提出特殊性和理性论证的有限性……认可地区和历史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以及常人生活于其中的意义。”[xvii]

  另外,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公正问题。伯纳德·威廉斯认为,就康德和功利主义者而言,道德思想需要从特殊的情景和特殊对象(包括行为者)中进行抽象。这样一来,包括行为者的动机也就由公正的原则而理性地被抽象,而动机事实上对于不同的人是各不相同的。[xviii] 显然,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这没有考虑相应的特殊的各种具体情况。

  因此,反理论者认为,在道德理论化者看来,道德必须具有普遍性以及相应的公正性,如果一种思想缺乏这两者就不能称之为道德理论。他们认为,道德理论化的这种观点是一种谬误,道德并不需要扎根于普遍性和公正性,而是存在于具体的实践和传统之中,理论的普遍性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特殊情况。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还由此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道德内部存在不可解决的冲突吗?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主张理论化的伦理学家必然要否认存在这种冲突的可能性。因为,他们认可理论的普遍性和可公度性,完全可以制定出各种不同道德情景下的道德规范体系,包括在哪种情景下的习俗如何处理,就决定了哪种行为的优先性;或者以理性的方法规定在哪种层次上消解较低层次的道德冲突。在这种情况中,他们根据其统一的单一标准就排除了不可解决的道德困境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会认为在不同习俗中、与在不同习俗中存在的各种冲突都是可以解决的,并不存在不可解决的道德冲突。

  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这是十分荒谬的,现实中的许多道德冲突是无法解决的。斯图亚特·汉普希雷写道:“我的观点是:必然存在道德冲突。(从道德本质上看)我认为道德存在源头上的冲突,在分裂的灵魂中和对立的主张之间也存在冲突,并不存在一条理性之路,引导我们由冲突走向和谐,解决冲突。”[xix]同样地,查尔斯·拉尔莫在《道德的复杂类型》中指出,“我们知道……冲突是不可能解决的。”“只有当我们放弃过分强调道德理论上的一元论观点,只有当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善或正当的事物都可以公度成为单一标准,我们就能够认识到……在许多情况下,理论判断并不能解决冲突。”[xx]

  其二,理论的简约化并不能反映善的多样性,忽视了人的内心情感和历史传统。

  反理论家一般认为道德理论是一种严格的简单化策略。在反理论者看来,道德理论都认为道德领域是统一的,所有道德价值都是可公度性的,能够形成单一的标准。伯纳德·威廉斯在《伦理学和哲学的局限性》中指出,“试图把所有的道德考虑都简化为一种形式”是当今主流伦理理论的主要目标之一。埃德蒙·品克菲在《困境与德性》中也指出,“伦理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是简约的……它通过命令消解了与道德相关的丰富内容,强制规定了道德反思的形式。”[xxi] 然而,“伦理并不是单一类型的领域,只具有建立单向思维上的单一的善……我们所认识为道德上的善,因此,它所要追求的善是多元的。”[xxii] 把伦理学全部系统化理论事业是对人类生活的复杂性、人性的非理性因素的否定,尤其是善的多元性的否定。所以,威廉斯相信,“在伦理学中的简化策略没有正当理由,注定要失败。”[xxiii] 这些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由此符合逻辑地提出其观点:我们不要构建伦理理论。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理论化者主张对每一个道德问题都存在一个正确的判定程序或进行算计的一套规则,理性的行为者就必然依此来做出决断。威廉斯在批判伦理理论中的“理性观点”时指出,理论家们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原则体系之后,非常不幸地不考虑判定的内容,而是继续试图看其制定的要求是否满足“合乎理性的判定程序。”[xxiv] 拜尔则警示读者注意理论家“试图兜售现成的计算器或决策机器。”[xxv] 在反理论者看来,这就会忽视了道德的历史传统和人的内在道德心理、情感。一方面,反理论者认为真正的道德理论是从经验材料中抽象而来,是为了实现对道德实施的普遍的理性理解。但是,道德自身,反理论者认为,其核心是习俗和传统。道德理论家的理性狂妄必然阻碍了他们对道德的准确理解。因此,查尔斯·诺贝尔声称“最近,妄图脱离伦理中对历史和社会起源的探索来发展伦理理论只能是失败的。”[xxvi] 另一方面,拜尔在归纳其反理论的论文时指出,如此发展而来的这些伦理理论由于追求彻底的形式和完美的理性,常常忽视了道德心理和情感的重要性。她声称“支持那些不对一切都进行论证的哲学家,即支持那些关注心理学和历史学,以弄清我们有机会成功获取、创造、保存和认识哪类善成为我们自己善的哲学家。”[xxvii]

  其三,理论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道德理论家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反理论家们认为,道德理论的主要目标不是描述或解释现存的道德现象,而是要颁布应该如何做的规范要求。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理论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威廉斯在给伦理理论下定义时指出,“伦理理论是关于伦理思想和伦理实践是什么的理论说明,这个说明既隐含着对基本的伦理信仰和原则的正确性的普遍检验,也暗含着其他一些无法这样检验的东西。”[xxviii] 威廉斯认为,这些检验在其应用范围上非常有限。因为,“在某些文化背景中可能存在这些检验,在其他文化背景中可能没有。”所以,他认为,“哲学不应当去建立伦理理论”[xxix]。拜尔还进一步区分了描述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她认为,道德哲学应该是一种描述性的人类学,希望“直接描述论证方式、批评、抗议、反叛、厌恶和决心的习惯和风格。”[xxx] 如果道德哲学僭越了描述的阶段而妄图论述和实践其规范性的梦想,“道德哲学就会与道德行为相混淆,” 因而失去存在的必要性。[xxxi]因此,她指出,“我们需要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如果我们倾向于政治上的变化,政治理论能发挥其作用。在经济学中亦是如此。但是,除了这些告诉我们做什么的理论外,我们还需要规范理论告诉我们做什么?”[xxxii]

  正是这些原因,许多德性伦理学家都否认伦理学的主要工作是规范行为,而是认为要如何生活。在他们看来,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由于陷入了理论的规范化误区,就无法具有强大的力量指导实践,告诉我们如何行动、如何生活。

  同时,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如果道德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即如果没有历史背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存在,能够通过判定程序的正确运用来解决道德问题,那么,至少就要承认存在着某些道德专家,他们能够根据丰富知识和敏锐的逻辑判断力得出解决道德问题的正确答案。就像有些人的数学论证要比另一些人强一样,有些人解决道德问题要比另一些人强。埃德蒙·品克菲写道:“如果伦理理论是真实的,就存在道德专家。他们是知道许多我们所不知道事情的人。他们知道程序是什么,通过程序就能解决正当与谬误。他们还知道在具体事例如何最好地运用。”[xxxiii]

  但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认为这是荒谬的。谢里尔·诺贝尔就表达了反对道德理论家的思想。她批评道德哲学家进入应用伦理学和职业伦理学中指手画脚。这些哲学家所讨论的无数伦理冲突无助于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职业道德哲学家并不比职场人士和普通人在解决道德问题上更高明。那些转向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哲学家主要是由于利益的动因,因为现在的学生们选择纯哲学的学习人数不断下降,而“应用伦理学课程能够吸引学生,能够使哲学家们感到他们并非一无是处。”[xxxiv]

  另外,他们指出,由于那些自诩的道德专家在许多理论上基本观点的不一致,就证明在伦理学领域中没有真正的专门知识。正如巴里·霍夫马斯特指出,“你可能会认为(道德理论)的失败是很令人尴尬的。尽管哲学道德理论不断地讨论和研究,但并没有提供统一的可接受的道德理论……每个哲学家都有她自己喜欢的道德理论。”[xxxv] 因此,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看来,道德理论家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所谓“反理论”,其中的“反”包括反对与反思的双重含义。所谓反对,就是反对现行的道德理论对道德的解释,反对把道德原则普遍化、抽象化、程序化和技术化;所谓反思,就是在批判现行道德理论中认识到道德研究应当注重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注重历史、文化和特殊境遇中的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策的多样性。

  三、反理论伦理的积极意义和不足

  伦理反理论的观点,主要是针对当代规范伦理学把普遍性的规范原则作为伦理学的首要出发点而展开,应该说,既存在积极意义,也有其不足。

  伦理反理论的提出,有其积极意义。首先,它能使我们正确地看待理论,认识到理论的相对性。在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看来,理论是超时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体系,能够解决一切道德困境。从功利论和义务论来看,其普遍性的原则,无论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还是绝对命令,都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似乎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现实中的问题,远比这复杂。毕竟,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本质的一个逼近过程,“思维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xxxvi] 因此,任何理论都不是“终极真理”,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看到了普遍性规则的形式主义缺陷以及在现实中的困境,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它使我们认识到道德规范和原则不能脱离其特殊的文化境遇。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家们认为,以往的道德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努力建立起一套普遍的道德规范原则,具体的道德判断、道德实践仅仅是这一套原则演绎的结果。麦金太尔说,“某些现代哲学家……正是在自我避免与任何特定偶然事态有任何必然认同的这种能力中,看到了道德能动作用的本质。根据这种观点,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能够从某种与全部社会具体情况完全分离的纯粹普遍的和抽象的观点出发,对这种情景或特性进行评价。”[xxxvii] 然而,具体的道德生活中的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并没有因为普遍性的理性原则的运用而归于消融。麦克道尔对此说得清楚,“如果一个人知道他应当做什么,这与其说是普遍原则应用的结果,不如说是作为某一特定方式来理解处境的人的结果。”[xxxviii] 的确,人并不事先被普遍原则所占有,而是被具体的历史、文化所占有。人不是原则的,而原则却是人的。离开了具体的现实生活,人们便无法理解普遍抽象的道德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纳德·威廉斯认为,哲学在决定我们在伦理学中如何思想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因此,道德原则和规范如果离开了特殊的文化背景,就可能什么也不是。

  另外,它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到道德理论和自然科学理论之间的区别。那种以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道德理论的做法显然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毕竟,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物,道德理论研究的对象是人;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相对稳定的,而道德理论探讨的是“经验规律”,“经验规律”时时在发生变化;自然科学理论是建立在观察、实验的基础上,归纳法是其主要的理论思维方法,它可以通过可重复的实验来得到验证,而道德理论的形成是基于某种业已存在的学术理论,演绎法是其主要的理论思维方法,是一种具有形而上特征的“事后理论”,它不可能通过重复的实验来得到验证。因此,道德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理论”,它的终极关怀是人,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道德研究中,过于追求普遍化、抽象化、程序化和技术化,也就颠倒了工具和目的的关系,遗漏了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毕竟,伦理理论不可能提供如同几何或算术那样的公理,否则,它就等同于教条主义的崇拜对象了。伦理理论实际上是“要阐明应当做出决定的情景,它促使人们注意到这样的因素,如果没有它的透视的话,这些因素可能被忽略或强调不够。它有助于系统阐明所要研究的问题。”[xxxix] 从此意义上看,道德研究只有摆脱唯科学的理性主义的束缚,走出“唯科学”的误区,回归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中来,其理论的发展才会获得新的生机。

  最后,它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伦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结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然而,在许多场合经常人们会抱怨伦理理论脱离实践,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同样,也有些理论研究者认为,理论就是理论,不是单一为某一特定对象服务的。之产生分歧,就在于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其一,混淆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基础理论是应用理论之源,与实践有相当一段距离,不能强求基础理论也直接运用于实践。比如,德性是不是先于规则的?正义的边界在哪里?这类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实际都不能直接挂钩,但这种研究是现代伦理学发展的根基,不可缺少。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理论研究都直接转换为实际应用,只能要求应用伦理理论研究面向实际,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二,基础理论研究的地位和存在价值被忽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使国内外都片面强调理论服务于实践,致使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因不能直接应用而被忽视,研究经费拮据,研究人员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当多的纯学术团体召开研讨会也不以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为主题。所以,一些研究纯哲学的理论研究者涉及应用伦理学,其背后的动因不过是利益的驱动,无形之中加剧了人们视野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分离。其三,理论研究人员边界不明。不少人认为只有科研机构和院校的研究者才能从事理论研究,才能研究出像样的理论成果。其实,各行各业中的普通人中,并不乏优秀的理论研究者,如果他们都来重视伦理中的一些问题,参与讨论,就能与专业研究者紧密结合,形成真正能够来自实践的伦理理论,并能指导实践。

  当然,因为理论有其局限性,就此反理论,的确值得商榷。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把普遍性的规范理解为理论,并把它视为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能解决一切问题,由此推出一系列的谬误。这种对理论和规范的理解是值得推敲的。而且,理论上引出的“令人厌恶的事情并不表明,一种伦理理论应当被看作是不正确的或不充分的理论而加以抛弃,而是表明,它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度的。我们必须去发现这些限度,如果在这个限度内理论行得通得话,就不一定非得抛弃这理论不可。一个木匠深信他的锯能锯开所有的木头,而当它锯不了某些硬木时,他可能感到很失望,但他不会因此把锯子给扔了。一个科学家也不会在他成熟的理论不适用于一些极端的事例时而抛弃这种理论。随着知识、经验和对它们的反思的积累,伦理理论也必须重新阐述和推敲。”[xl] 因此,伦理理论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只是预示了理论和实践之间有着不同的逻辑和路径,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合法距离”。

  其次,道德研究总是与一定的特殊文化背景有关,它具有其民族性、地域性、价值性等独特性,不可避免地弱化了道德理论的“客观性”。但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人文特质,使道德研究的多样化成为可能,客观上促进了道德理论的繁荣;另一方面,道德还是拥有其共同的本质,否则就不会称为道德。而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固守道德研究中的特殊性、具体性,偏执于经验的实质主义,我们能够觉察到反理论的伦理中荡漾着浓厚的相对主义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