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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到来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金融业也一定会面临西方国家如今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参见国际上的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此来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这是一个前瞻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业能稳定发展,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立足的关键环节。

  关键字: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

  这次金融危机,对金融业发达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许多大型跨国金融控股公司都因此破产,但对我国而言,其危害相对较轻。这既是令人高兴的地方也是令人担忧之处,从短期看,金融危机对我国的损害小,我国的损失也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金融业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从长远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此次危机后,进行了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将来其金融业的发展必将更加稳定,而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阶段,且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若不利用本次金融危机之契机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那么我国就极有可能重蹈西方的覆辙,届时我国的金融业就更加难于与西方国家的金融业相竞争,故我们有必要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国际上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探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与我国当下的金融业经营体制相一致的,就目前而言这套监管体制也是相对有效的,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发展以及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危害较小,可以说这套监管体制是功不可没的。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政策下,我国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即机构型监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而言,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日益多元化,融合化的趋势下,由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果运作不畅,将会产生多头监管、分散监管、重复监管等问题,难以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故于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通过三方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三家监管机构的职责,为三家监管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提供了参照。《备忘录》规定了三家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及三家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五部委参加的处置高风险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此外在国际上,三家监管机构积极推进建立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沟通机制,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或建立了定期会晤机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在比较借鉴国外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表面上看非常全面,也行之有效,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却不利于我国的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具体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分业监管不适应金融业发展。80年代以前,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大多采取分业监管体制,而8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注重统一监管标准,减少机构重叠和重复劳动,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散到统一,有多级向一级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综合经营时代的带来,必然要求在监管方式上有与之相一致的变革,而分业监管方式不但压制了金融创新,也压制了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过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交叉产品的产生、金融产品的创新,都将使分业监管失效,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2、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分业监管使得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协调的联动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的力量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的矛盾,出现了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

  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人民银行同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监察之间也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督的情况也比较常见[1]。虽然我国的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签订了《备忘录》,规定了联席会议机制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合作机制,但是这三家监管机构在行政上是平级的,《备忘录》也没有强制性效力,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松散的合作机制,不能制定政策、作出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会议结果的落实,此外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集团的监管,《备忘录》确立的机制是远远不够的[2]。

  3、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总结这一轮金融危机的教训,许多发达国家都意识到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在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信息的劣势,不能充分的了解各金融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状况,使得金融消费者在本轮金融危机中承担了过大的损失,严重打击了他们的信心,而他们的信心又是金融市场赖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基于此,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纷纷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增加了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而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改革。

  二、主要的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后,许多金融发达国家都对其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改革,这主要包括: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1)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2)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3)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以增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4) 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5)加强市场纪律和提高透明度,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改善国际协作等。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在2009年3月19日发表题名为《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3]的报告,报告中提到实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五大目标:一是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五是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其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重建国际监管体系国际分支和准等

  3、G20国集团伦敦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关注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提高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改善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改革金融业薪酬制度;完善对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重视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在2011年6月前制定全球会计准则;对不合作的避税港采取抵制行动[4]。

  总结各国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可以得出国际上金融改革的主要趋势是:注重系统性风险,加强审慎性监管;完善金融创新监管,实现全面监管;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针对导致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并扩大的诱因而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这无疑将会有助于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我国金融业提供帮助,因此借鉴和吸收这些改革措施,对我国而言是有现实意义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实体经济而非金融体系。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经济体会面临不同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面临同发达经济体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解决监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点。监管者在实施严格风险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整体实际杠杆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同时,加强对众多同质同类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提示,以帮助它们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伤及其商业模式的系统性风险[5]。

  (二)全面监管

  中国的监管体系一直坚持着全面监管的原则。全面监管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例如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而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货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则只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6]。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信心是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热情,使金融业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因此,必须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增加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使金融消费者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

  (四)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还处于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而金融市场中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跨行业的金融巨头,而三家监管机构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全面的了解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也无法掌握那些业务交叉部门的有关信息。因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对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的一个有效补充。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深化与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其他国家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如次贷危机逐步蔓延到全世界,引起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因此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有效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所以我国必须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协作机制,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协调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对重大交易共同进行监督,在突发事件下加

  强合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传播,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严格遵守一些国际性组织,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二十国集团等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准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虽然这些标准和准则没有强制性,但能为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有效利用起到规范作用。

  此外,这次金融危机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加速从机构型监管过渡到功能型监管,以便更好的来应对金融跨国公司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利用此次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市场提供的机会和启示,其间当然路途坎坷,但前途光明。

  参考书目:

  [1] 谢平 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 陆泽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谢平 许国平等.路径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央银行职能[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4] 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 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金融监管制度创新[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 李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运行研究[D].优秀硕士博士论文集。 [2] 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创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3月版269页. [3] Lord Turner.The Turner Review:A Regulatory ResponsetGlobalBankingCrisis[R].FSA.March 2009. [4] 王彩霞: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进展与启示[J] .上海保险.2009,12. [5] 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J].国际经济评论.2008(6).

  [6] 李扬: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分析评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7).